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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避免购房定金引起纠纷

1999-07-04 来源:生活时报 ■霄雪 我有话说

王先生想购买一商品房,朋友推荐北京东北某处住宅销售良好,各方面情况都不错。于是匆忙之中王先生与该开发商签了《购房定购书》,并预付定金10000元,可是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,才发现此售房合同中有些条款与开发商所承诺的并不一致。于是提出退房并要索回所交定金,可该开发商却拒绝退还。原因是公司规定:如定购者违约,不签合同,预付定金一律不予退还。王先生感觉此事实在气愤,不知该怎么办?

目前,房地产市场上许多房产商在销售房屋时,都要求购买者签订一份《房屋定购书》。其内容都比较简单,一般只对房间号、房屋面积及价格等方面作简单的约定,然后就规定购房者应付多少定金(因各公司而异),要求签订者在约定的时间内来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,如不签订就视为购房者违约,扣掉定购者的购房定金。

开发商这样做,从本意上来看,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,防止出现一房两定或多定的情况,另一方面是为了尽量能使定购者真正成为购房者。可是有些开发商在实际操作中却并非如此,在购房者交付定金前,什么都承诺(当然是口头承诺),可一旦交了定金,有些开发商并不履行诺言,致使购房者有上当受骗之感。购房者稍有异议,售楼小姐就讲不签也可以,但是定金不予退还。

其实,从本质上讲,房屋定购书就是定金合同,所谓定金,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或房款支付期限以前,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第89条规定:“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债务人履行债务后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”

对于购房者在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,要签订一份《房屋定购书》,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,也就是说这一过程并没有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。在此提醒购房者,在签订定购书之前,一定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:

第一,现今房地产市场是买方市场,购房者有足够的选择余地,可以不必签订房屋定购书,等确实选定了以后,直接与房地产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。这样,购房者就有充分的主动权与开发商就合同的内容进行平等协商。

第二,若有意向于某处住房,签订《房屋定购书》时,也要把问题考虑全面了,签订的条款中关于《房屋定购书》违约可能出现的情况,以及什么情况下能返还定金?能返还多少?一定要作具体的、明确的约定,从而可以防止由于定金退还问题,引起不必要的纠纷。

第三,购房者若是对购房方面法律法规知识不太了解,签订协议合同前最好请教相关方面的专家或律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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